关于开展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援助服务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十四五”规划》及《上海市知识产权强市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落实《关于加强上海市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工作的意见》及《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知识产权工作措施》,做好我市知识产权援助服务支撑保障工作,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拟开展针对本市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援助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援助对象
工商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财税户管地均在上海市,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的本市中小微企业。
二、援助原则
遵循“聚焦重点、公平公正、合理必要”的原则,聚焦本市范围内符合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的中小微企业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活动。同等条件下,优先援助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对已经获得市区两级其他政策资助的项目,原则上不纳入援助范围。
三、援助内容
1. 提供有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和商业秘密保护等的一般咨询援助;
2. 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侵权维权、纠纷处理和仲裁诉讼咨询等的一般咨询援助;
3. 提供涉外、重大、疑难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专家咨询援助;
4. 提供知识产权相关的普法宣传和培训;
5. 提供知识产权代理专项援助。
专项援助内容包括:国内发明专利申请、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国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国内商标注册、国内著作权登记、专利检索和专利查新等知识产权代理行为中产生的服务费(不含官费)。
四、专项援助的申请、受理和实施
援助对象申请专项援助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协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 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等有效合法证明文件;
2. 填写《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知识产权代理专项援助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3. 协会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协会收到援助申请后,将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材料不齐全的,可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和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协会将会同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援助内容进行核定,对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给予援助的决定,确定援助事项和援助方式,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援助条件和范围的申请,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援助申请人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在做出不予援助的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援助申请。
每家援助对象每年限接受1项专项援助,协会本年度累计为20家援助对象提供专项援助,援满为止。
五、附则
本通知自2022年5月30日起实施。
本通知由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联系人:杭莞凝,方舟
联系邮箱:info@sipsa.sh.cn
联系电话:021-64958011,18721371040
联系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宝路650号知汇大厦2号楼二楼
邮政编码:200233
上海市知识产权服务行业协会
2022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