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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创建时间:2021-10-22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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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本市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支撑上海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对知识产权领域鼓励创造、促进运用、加强保护和提升服务的项目支出。

 

第三条  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包括注册或登记在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主要聚焦国家和本市重点产业,用于支持市场主体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能力。

 

第五条  凡是按照有关规定已从市级财政或区级财政获得相同或类似资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六条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对资金支出进度、绩效、安全性和规范性等负责;负责项目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合同管理和公示公开等;负责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和绩效进行日常跟踪监管。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等;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监督预算执行和绩效运行。

 

第二章  扶持内容与标准

 

第七条  支持知识产权创造,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通过PCT途径且经过有关专利审查机构实审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一次性资助50%为获得专利授权而缴纳给有关专利管理部门的注册费、审查费等官方费用,每件不超过2万元。

 

第八条  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创建专利工作试点和示范单位。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试点和示范单位给予资金资助,金额分别不超过40万元和6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和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和2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支持创建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市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给予资金支持,金额分别不超过15万元和20万元。对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园区,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万元和40万元的资金资助。

 

(三)支持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建设。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创建和新认定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元和8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培育市场,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和10万元资金资助。

 

第九条  开展高价值专利培育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项目,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本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评定的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给予每个中心一次性不超过80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条  支持中小企业开展知识产权集中托管,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组织50家以上中小企业实施知识产权集中托管的园区,经评定合格的给予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40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开展知识产权信息分析利用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支持在重点产业中开展专利导航,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专利导航项目和知识产权分析评议项目给予实际支出成本50%资金资助,金额每项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二条  支持获得知识产权奖项的项目,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获得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一等)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二等)项目每项奖励20万元,上海知识产权创新奖(专利三等)项目每项奖励10万元。

 

第十三条  支持知识产权维权保护示范案例,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和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纳入《上海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商标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导产业高价值专利的国内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三)对本市企业开展知识产权海外维权和侵权纠纷应对的海外维权保护项目,维权成功后经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

 

第十四条  支持知识产权多元纠纷解决体系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一)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设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站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资助。

 

(二)对本市知识产权纠纷专业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等开展公益性纠纷调解工作,经评定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支持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机构建设,扶持项目和金额如下:

 

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5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备案的国家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20万元资金资助。对经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新认定的市级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5万元资金资助。

 

第三章  组织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纳入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部门预算管理,每年按照项目申报计划和申报情况编制年度预算。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的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确保扶持项目规范、安全和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创造资助项目以及其它核准制资助和奖励项目的受理、审核及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指南发布申请通知和受理项目申请。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资助或奖励。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资助审批,展开调查程序。

 

(四)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八条  评审制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受理、评审、管理、资金拨付,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当年知识产权工作目标发布年度项目申请指南(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初审,对于申请材料不完善的,限期给予补正;未按要求补正材料或补正材料未通过审核的,不予参加评审。

 

(三)审核过程中发现申请人可能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行为情形时,可暂停项目受理,展开调查程序。

 

(四)申请项目经初审通过后,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从知识产权专家库中抽选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统一评审,并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答辩或开展实地考察评价。

 

(五)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提出专项资金资助方案,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报市财政部门办理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  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和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资助项目应当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确项目任务、验收要求、完成时限、绩效目标等内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开展验收评审,对验收不合格的,由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合同要求督促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验收要求的,将按照约定追究其责任。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完成相关合同任务,并配合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审计机构等完成相关项目绩效自评、统计、监督、检查、审计工作及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在申请过程中利用虚假材料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骗取、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等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限期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取消五年内申请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追究申请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受委托的单位在承担相关项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的,将其不良记录记入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追究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项目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评审专家违反有关规定、职业道德等,在评审、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1月1日施行的《上海市专利资助办法》(沪知局规〔2018〕1号)《上海市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示范单位认定和管理办法》(沪知局〔2017〕62号)和《上海市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资助管理办法》(沪知局规〔2020〕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2021102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