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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服务创新 为企业赋能”案例展示(四十)

创建时间:2025-01-17 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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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国潮品牌“蜂花”商标维权,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案例亮点

“蜂花”是知名民族化妆品品牌,其公司化蜂公司发现沧州蜂花公司名称有包含“蜂花”标识,并且其股东马入言以自己的名义恶意抢注第9428996号“蜂花”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5类。同时,股东马入言授权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青岛盛世胶澳工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生产、销售带“蜂花”商标标识蚊香和杀虫剂商品。

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形成诉讼策略,以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提起诉讼。

该案一审认定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蜂花”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对方构成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该案件存在多个难点和亮点,一是该案涉案行为多、主观恶意强;二是案情复杂,被告主体数量多,侵权事实隐蔽;三是送达困难,维权时间长。

 

案例内容

一、案情简介

上海华蜂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华蜂)及其关联公司上海蜂花日用品有限公司经营蜂花牌日用品的历史源于1985年,是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第一代洗护发民族品牌。上海华蜂所拥有的第683187号商标及产品作为洗护领域为数不多的民族品牌,在洗护领域历史悠久,相关公众对“蜂花BF BEE&FLOWER及图”品牌的知晓程度广泛。

 

上海华蜂发现沧州蜂花公司申请注册了带有“蜂花”标识的企业名称,并且其股东马入言以自己的名义恶意抢注第9428996号“蜂花”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5类。同时,股东马入言授权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青岛盛世胶澳工贸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生产、销售带“蜂花”商标标识蚊香和杀虫剂商品。

 

上海段和段(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团队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形成诉讼策略。首先要求法院认定华蜂公司的“蜂花”商标构成驰名商标,对几被告的商标侵权行为进行跨类保护并要求沧州蜂花公司、马入言、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青岛盛世胶澳工贸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的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道歉声明,消除影响。此外,对于沧州蜂花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要求对方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蜂花”字号,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与“蜂花”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

 

二、案件亮点

1、该系列案件涉案行为多、主观恶意强,本案件不仅包括商标侵权,还包括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四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包括生产和销售的产品上使用与“蜂花”相同或相近似的标志以及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上海华蜂驰名商标的标识相同的两种行为。同时,四被告的蹭名牌的主观恶意非常强;

2、该案案情复杂,被告主体数量多,侵权事实隐蔽,涉及四个被告,并且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有所不同,需要根据每个被告的侵权行为予以阐述,并且该案的侵权行为主要是线下,侵权事实隐蔽;

3、该案件送达困难,维权时间长,对方的侵权行为早在2011年就已经发生,也曾向当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但是因为该主体经营异常,一直未送达。故特已向青岛中院民事起诉,希望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其停止侵权。

因此,该系列案件案情复杂,涉及被告众多,侵权行为多且隐蔽,双方的诉辩思路十分完整,是非常经典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案件。

 

三、案件结果 

该案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8月16日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华蜂公司第683187号商标在第3类洗发粉、柔顺剂、护发素、洗发液等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此外,法院还作出如下几项判决,要求四被告各自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一、判决被告沧州蜂花日化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对华蜂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蜂花”字号的行为;二、判决被告马入言、被告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华蜂公司第6831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三、被告青岛盛世胶澳工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华蜂公司第68318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四、被告沧州蜂花日化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华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

五、被告马入言、被告蠡县金诺达制香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华蜂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0万元。

 

该判决支持了原告华蜂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打击了市面上对原告华蜂公司的商标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成功帮助国潮品牌维护知识产权。